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9年度,405號
SLDM,109,聲,405,2020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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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405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吳峻誠


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假釋
中付保護管束(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吳峻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峻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,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,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 年,而 自民國106 年10月4 日入監執行,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 7 月19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之刑期終結 日為110 年6 月1 日,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5日以法授 矯字第109015964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;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吳峻誠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,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964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 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401 號函所 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 紙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,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無訛,認首揭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凱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羅淳柔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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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