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8年度,562號
SLDM,108,附民,562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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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附民字第562號
原   告 范文嘉
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
被   告 林芳儀

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5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
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松穎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小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登寶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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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