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06年度,19號
SLDM,106,重附民,19,2020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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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
原  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楊保安會計師

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
被   告 賴文正
      黃金助
     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適庸
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所謂刑事訴 訟諭知無罪,按諸立法本旨,乃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 在內,故關於前開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,亦應 依前開條項之規定,以判決駁回之。此項判決,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,非對於刑事判決已有上訴者,亦不得上訴。二、查被告賴文正黃金助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 第3 款、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,雖經檢察官起訴, 惟此部分犯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 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賴文正黃金助有侵占偉盟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預付工程款,而就被告賴文正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、被告黃金助諭知無罪在案。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附帶 民事訴訟,自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
法 官 林哲安
法 官 李欣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;如有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書記官 蔡秉芳


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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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楊保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