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
被 告 賴文正
賴建志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
被 告 劉玉明
姜獻傑
馮垂青
郇金鏞
林德昇律師即張嘉元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賴文正、賴建志、劉玉明、姜獻傑、馮垂青、郇金 鏞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,經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 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
法 官 林哲安
法 官 李欣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蔡秉芳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