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: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
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
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,原告就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所為裁定
提起抗告,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繳納抗告費用新
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、第495 條
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2 日內補繳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姚安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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