召開居民自治會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85號
KLDV,109,訴,85,20200313,2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85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: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

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
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,原告就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所為裁定
提起抗告,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繳納抗告費用新
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、第495 條
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2 日內補繳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安儒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