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黃健治
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
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書會事件,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17日裁
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婉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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