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65號
KLDV,109,訴,65,2020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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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65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: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

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
人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,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
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、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查本院民國109 年度訴字第65號裁定正本,已於109 年2 月 8 日送達於抗告人,有本院公示送達資料在卷可稽;是抗告 人遲至109 年3 月5 日具狀抗告,已逾10日不變期間,其抗 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姚安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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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