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19號
KLDV,109,訴,119,2020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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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9號
原   告 黃健治 
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
會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、二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「 起訴不合程式」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29 號裁定, 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3日 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費查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列印紙本在卷足考,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程式,應 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 應併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謝佳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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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