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95號
KLDV,109,補,195,20200326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5號
原   告 林沛鈺 

被   告 郭曉文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佳妮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