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自始無效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68號
KLDV,109,補,168,2020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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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68號
原   告 陳芝妤 


      蘇富瑤 
共   同
法定代理人 陳雯婷 

被   告 合泰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家和 
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自始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系爭房地起訴
時之市場交易價格)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
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
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
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
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),如未依期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櫻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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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泰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