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09年度,585號
KLDV,109,基小,585,20200302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基小字第585號
原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被   告 李蘭玉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,同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9 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係小額事件,揆諸首揭條文意旨,自無民事訴訟法第 24條合意定第一審法院之適用。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 資料結果,被告於109年1月16日起已將戶籍遷入「新北市板 橋區」境內(詳參當事人欄所載地址)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以,本件於109年2月 26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時,被告之住所已非在本院轄區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櫻姿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