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09年度,438號
KLDV,109,基小,438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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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基小字第438號
原  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
訴訟代理人 黃鴻程 
      謝永盛 
被   告 劉品銓即劉德謙


      何育光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劉品銓即劉德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至九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被告劉品銓即劉德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應由被告何育光給付之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湯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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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