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基小字第391號
原 告 許志輝
訴訟代理人 許財庫
被 告 蔡靜美
陳玉霞
張黎秋
李琇琦
吳佩珊
謝金華
黃献榮
黃韻芝
江秀璧
陳素霞
唐富娣
游瑞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109年3月4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蔡靜美、陳玉霞、張黎秋、李琇琦、吳佩珊、謝金華、黃献榮、黃韻芝、江秀璧、陳素霞、唐富娣、游瑞玲等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2,000元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蔡靜美、陳玉霞、張黎秋、李琇琦、吳佩珊、謝金華、黃献榮、黃韻芝、江秀璧、陳素霞、唐富娣、游瑞玲等各各負擔新臺幣60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敍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其為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7樓之3建物 所有權人,被告等則分別為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所有權人,兩 造所有建物均在同一棟建築物內(下稱系爭建築物),該建 築物屬於台北大國社區,然因台北大國社區目前已無合法之 管理委員會,因此系爭建築物共有部分由全部27間建物之所 有權人共同管理。原告所有建物客廳有漏水情況,經原告花 費新臺幣(下同)1萬8,500元委請訴外人駿瑩工程實業有限 公司(下稱駿瑩公司)檢查後,發現為系爭建築物全體住戶 共有之公共避難平台漏水所致,因此應由全體共有人負責修 繕,然為被告等所拒絕,原告先行委請訴外人鍾火樹依據上 開駿瑩公司檢查結果進行修繕,因此支付4萬1,700元修繕費 ,原告為兩造共有公共避難平台漏水檢查及修繕費用共計支 付6萬200元,每戶應分攤2,229元【60,200÷27≒2,229】, 為此請求被告等各支付原告2,000元。
三、被告等提出異議狀答辯略以:原告所有建物係中古屋,本有 漏水問題,應向前屋主求償維修費用,不應請求被告等賠償 。系爭建築物其他7樓住戶曾自費在屋頂搭設遮雨屋頂,是 否可向原告請求分攤等語。基於前述,聲明: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。
四、按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「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,謂數人區 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,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,並 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。」;又按 同法第799-1條第1項規定「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 費及其他負擔,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。」;再按 同法第179條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 ,應返還其利益。」
五、經查:
(一)兩造所有建物專有部分均係坐落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, 此有兩造所有建物之謄本在卷可參。依上開民法規定,系 爭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之修繕等費用應由共有人共同分攤。(二)原告確實已先為系爭建築物共有部分查找漏水問題及實施 修繕,分別支出鑑定費18,500及修繕費用4萬1,700元,合 計6萬200元,並提出鑑定報告1份、發票2紙及估價單1份 等物為證,堪信為真。上開費用均係因系爭建築物共用部 分所生費用,依法應由系爭建築物全體共有人27人(含原 告)共同分攤,平均每戶應分攤約2,229元【60,200÷27 ≒2,229】。
(三)被告等均為共有人之一,依法負有給付上開費用之義務, 而已由原告為其等先行墊付給訴外人駿瑩公司及鍾火樹, 原告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等各支付原告2,00 0元,顯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(四)原告本件請求之修繕費用係針對兩造共有部分,並非原告 專有部分,因此被告等對該費用依法有共同負擔義務,與 原告與其前屋主之買賣契約無關。另其他共有人是否曾有 自行負擔費用修繕共有部分之事及該人是否向其他共有有 人請求分攤乃屬另事,與本件是否成立無關,本院無庸審 酌。
六、縱上所述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陸清敏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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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姓名 │所有建物地址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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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蔡靜美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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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陳玉霞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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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張黎秋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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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李琇琦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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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吳佩珊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之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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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謝金華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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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黃献榮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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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黃韻芝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之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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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江秀璧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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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 │陳素霞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之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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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 │唐富娣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之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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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 │游瑞玲 │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6樓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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