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更字,109年度,1號
KLDV,109,司促更,1,2020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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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
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

債 務 人 劉國龍 


債 務 人 李光明(原名李光燦)


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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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