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
債 務 人 劉國龍
債 務 人 李光明(原名李光燦)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