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645號
KLDV,109,司促,2645,2020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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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5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


債 務 人 梁然允 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梁然允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  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
  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(下同)10420元,專案補
  償款39551元,共計49971元未作繳納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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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