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債 務 人 彭馮明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參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
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‧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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