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500號
KLDV,109,司促,2500,2020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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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卓亨宇 

      曾素月 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陸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卓亨宇於民國(下同)104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
    學期間,邀同債務人曾素月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
    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
    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動用6筆,計289,996元。約定倘
   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
    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
    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
    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
   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卓亨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並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,迄今尚餘本金289,996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
    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曾素
    月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
    棄先訴抗辯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卓亨宇、曾│自民國108年6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289996│素月   │月8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卓亨宇、曾│自民國108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89996│素月   │月9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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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