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卓亨宇
曾素月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卓亨宇於民國(下同)104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
學期間,邀同債務人曾素月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
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
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動用6筆,計289,996元。約定倘
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
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
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
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卓亨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並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餘本金289,996元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
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曾素
月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拋
棄先訴抗辯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250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卓亨宇、曾│自民國108年6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289996│素月 │月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卓亨宇、曾│自民國108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89996│素月 │月9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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