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433號
KLDV,109,司促,2433,20200324,1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洪珮馨 

      洪秀蓮 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伍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洪珮馨前就讀金陵女中邀同債務人洪秀蓮
    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,
    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25,752元,約定應於借
    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
    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
     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
     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
    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
     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
 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
    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洪珮馨自民國(下同)108年9月1日起即未依
     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48,085元未還,經聲請人
     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 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
     洪秀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 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秀蓮、洪│自民國108年8│至民國109年1│年息1.15%   │
│  │48085 │珮馨   │月1日起   │月13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4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秀蓮、洪│自民國108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8085 │珮馨 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