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033號
KLDV,109,司促,2033,2020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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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呂信發 
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六‧三四○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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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