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黃新雅
債 務 人 林千媚
債 務 人 黃立基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參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新雅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,邀同債務人林
千媚、黃立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
筆(其中編號1~4已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
284,908元,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
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
均攤還本息。
(二)詎債務人黃新雅於民國(下同)108年11月01日起,即未
依約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168,83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
未還,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
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
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林千媚、黃立基
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千媚、黃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民國109年0│年息1.15% │
│ │168838│立基、黃新│0月01日起 │2月10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雅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 │ │2月11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千媚、黃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民國109年0│年息0.115% │
│ │168838│立基、黃新│1月02日起 │2月10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雅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民國109年0│年息0.215% │
│ │ │ │2月11日起 │5月01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430% │
│ │ │ │5月02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