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26號
KLDV,109,司促,1826,2020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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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  


債 務 人 沈敬峰
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於西元(下同)2019/09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
  電話門號:0000000000共計1門,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(
  下同)41891元(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
  款共22162元),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尚積欠聲
  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  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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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