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黃勇為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7年5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、2、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
,暨自108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9年2月22日止未受
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(下同)21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元
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
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
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
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
以300元,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
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
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
3.5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
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
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.5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
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
每次每份100元。
(二)緣相對人於106年12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
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、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08年
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9年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
息2,177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
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
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
金400元,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
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
額之百分之3.5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
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
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
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1.5計算;(五)掛失手
續費:每卡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
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勇為 428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487元 │0000000000│02月 23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 │197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勇為 428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│1661元│0000000000│02月 23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 │197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黃勇為 428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2006元│0000000000│02月 23日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97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黃勇為 463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│1202元│0000000000│02月 23日 │ │點七九 │
│ │ │941 │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黃勇為 463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48007 │0000000000│02月 23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941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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