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764號
KLDV,109,司促,1764,2020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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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楊竣偉
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貳拾貳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楊竣偉於民國(下同)106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  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約定自106年09月30日起至112年09
  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6採機動
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109年03月02日止累計267,322元未給付,其中259,734元為
  本金;7,088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竣偉(原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6.06%│
│  │259734│名楊峻瑋、│3月03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楊榮安)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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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