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楊竣偉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貳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楊竣偉於民國(下同)106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約定自106年09月30日起至112年09
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6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109年03月02日止累計267,322元未給付,其中259,734元為
本金;7,088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楊竣偉(原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6.06%│
│ │259734│名楊峻瑋、│3月0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楊榮安)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