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723號
KLDV,109,司促,1723,2020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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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蘇麗珍 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,
  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    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
   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 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  。
  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,
   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
   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
    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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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