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49號
KLDV,109,司促,1549,202003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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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宋學正 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參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宋學正於民國(下同)94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
    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
   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
    整借款額度),自94年03月16日起至96年03月16日止按
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88採機動計付,並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
  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
    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    ,債務人至109年02月18日止累計358,618元未給付,其
    中149,552元為本金;207,894元為利息;1,172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宋學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109年02月18日止累計135,905元未
    給付,其中36,809元為消費款;95,497元為循環利息;
    3,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
   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    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 2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宋學正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88% │
│  │149552│     │2月19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宋學正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36809 │     │2月19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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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