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6號
上 訴 人 上凡環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戰振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0,359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7,38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亭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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