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697號
KLDV,108,補,697,2020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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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97號
原   告 林義男 

      林采蓁 
      林顯丞 
      林讌伃 


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
 
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076,
8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,9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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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