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9年度,109號
KLDM,109,易,109,2020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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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易字第10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江權恩



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江權恩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 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耿珮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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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