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8年度,92號
KLDM,108,附民,92,2020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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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附民字第92號
原   告  莊國清

被   告  蔡孟璇


       游俊豪


       鄭志清


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6號強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
法 官 周霙蘭
法 官 李辛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建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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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