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衛生管理法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6號
CYDA,109,簡,6,202003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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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6號
原   告 胡晉彰 
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,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
9日(本院收文日)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茲
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訴不
合法裁定駁回本件訴訟:
一、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:
㈠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
 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為不合
  程式。經定期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
 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。
㈡、起訴,按件徵收裁判費4,000元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
  ,徵收裁判費2,000元。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
  文。
㈢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2,000元,請予以補繳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,起訴狀
  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  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僅有起訴狀附有繕本,附屬文件未附繕
  本,請依照對造人數提出附屬文件繕本。
三、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㈢被告應依行政程序法做成合義務裁量
  處分,其聲明並未具體明確,請原告具狀特定該項聲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妍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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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