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吉源間當選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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