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93號
CYDV,109,補,93,2020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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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號     
原   告 沈世賢 
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松即上洋水上生活館廖哲輝間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二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742,145元及法定利息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742,145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凱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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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