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8號
CYDV,109,補,88,2020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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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號     
原  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
      謝俊榮 
被   告 王志聰即黃茂源之遺產管理人

      黃茂津 

      黃茂修 

      黃碧蓮 
      黃小玲 

      黃幼婷 
      黃家麒 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
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
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
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查:
一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代位其債務人黃茂源起訴請求分割黃茂
  源與其餘被告間繼承其等之被繼承人黃莊彩雲所遺坐落嘉義
  縣○○市○○○○村○段0000地號,同市○○○段000號地
  號土地經強制執行後之餘款新臺幣(下同)20,322元、存款
  40,190元等遺產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黃茂源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
  ,而上開1488地號之面積為2891平方公尺,公告現值為每平
  方公尺為760元,核現值為2,197,160元(7602891)。加
  計20,322元、存款40,190元後,黃莊彩雲遺產為2,257,672
  元。又黃茂源之應繼分為5分之1,黃茂源因本件分割所受利
  益之價額為451,534元(2,257,6725)。
三、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451,534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
  判費4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
  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沛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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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