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0號
CYDV,109,補,80,2020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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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
原   告 謝志賢 
      游連珠 
被   告 莊智惟 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莊樹生 
      薛玉琪 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原告謝志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1,58
3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,799元;原告游連珠部分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3,689,768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,531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立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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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