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
原 告 謝志賢
游連珠
被 告 莊智惟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莊樹生
薛玉琪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原告謝志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1,58
3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,799元;原告游連珠部分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3,689,768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,531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王立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