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04號
CYDV,109,補,104,2020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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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號     
原   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
被   告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

法定代理人 蕭柏勳 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為新臺幣(下同)667,963元
,訴訟標的即核定為667,963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,27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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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