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號
原 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
被 告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
法定代理人 蕭柏勳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為新臺幣(下同)667,963元
,訴訟標的即核定為667,963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,27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怡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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