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號
聲 請 人 陳德發
陳德雄
上 二 人
代 理 人 林威融律師
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即黃存䧥、黃水生
之 遺產管理人)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相 對 人 林濶
林清凉
林親
林傳應
相 對 人 達天宮
法定代理人 陳盈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(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7號)
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兩造間各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備註欄所示,及各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即黃存䧥、黃水生之遺產管理人)、林濶、達天宮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;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 裁判時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 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、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167號判決,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「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」欄所示之比例負擔,並於民國109年1月22 日 確定在案,此經調閱該卷審核無誤。
(二)兩造各別支出之訴訟費用及總額如下:
1、聲請人陳德發、陳德雄共同預納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 同)37,135元、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60元、戶籍謄本申請 費105元,合計為37,300元,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2份、嘉 義市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及嘉義市政府戶政規費 收據各1紙在卷可憑。並經聲請人陳德發、陳德雄陳明上 開費用是由二人分擔各半即18,650元。
2、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即黃存䧥、黃水生之 遺產管理人)支出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6,580元 ,有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1紙在卷可 憑。
3、相對人達天宮支出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2,580元 ,相對人林濶、林清凉、林親、林傳應、達天宮共同支出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7,350元(由上5人平均負擔 ,每人為1470元),有其等陳報狀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 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2紙在卷可憑。是相對人達天宮共支 出4,050元(2,580+1,470),相對人林濶、林清凉、林 親、林傳應則各別支出1,470元。
4、上開各項費用,經調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7號卷證查明 無誤,核屬為真。訴訟費用總額合計為53,810元(37,300 + 6,580+ 2,580+ 7,350)。
三、依附表所示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」欄及訴訟費用總額計算後 ,兩造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」 欄所示。扣除兩造前開已預先繳納之訴訟費用,聲請人陳德 發、陳德雄各可取回12,731元,相對人林清凉、林親、林傳 應各可取回932元,依此比例計算聲請人陳德發、陳德雄可 取回比例各為45.05%【當事人可取回之費用共28,258元( 12,730+12,731+932+932+932),聲請人陳德發、陳德 雄每人可取回之比例為45.05%(12,731/28,258)】,相對 人林清凉、林親、林傳應可取回之比例各為3.3%。是兩造間 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如附表備註欄所示金額,並應依 上揭規定,自裁定各送達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(即黃存䧥、黃水生之遺產管理人)、林濶、達天宮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、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沛圻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共 有 人 │ 訴訟費用 │ 應負擔 │ 備 註 │
│ │ │ 負擔比例 │訴訟費用額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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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陳德發 │100分之11 │ 5,919元│尚可取回12,731元(18,650-5,919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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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陳德雄 │100分之11 │ 5,919元│尚可取回12,731元(18,000-0000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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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財政部國有財產│100分之50 │26,905元(│⑴應賠償陳德發9,156元。 │
│ │署南區分署(即│ │已付6,580 │⑵應賠償陳德雄9,156元。 │
│ │黃存衍、黃水生│ │元,應再支│⑶應賠償林清凉671元。 │
│ │之遺產管理人) │ │付20,325元│⑷應賠償林親671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) │⑸應賠償林傳應671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林濶 │100分之7 │3,767元( │⑴應賠償陳德發1,035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已付1,470 │⑵應賠償陳德雄1,035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元,應再支│⑶應賠償林清凉76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付2,297元 │⑷應賠償林親76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) │⑸應賠償林傳應75元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林清凉 │100分之1 │538元 │尚可取回932元(0000-000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林親 │100分之1 │538元 │尚可取回932元(0000-000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林傳應 │100分之1 │538元 │尚可取回932元(0000-000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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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達天宮 │100分之18 │9,686元( │⑴應賠償陳德發2,540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已付4,050 │⑵應賠償陳德雄2,540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元,應再支│⑶應賠償林清凉185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付5,636元 │⑷應賠償林親185元。 │
│ │ │ │) │⑸應賠償林傳應186元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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