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109年度,351號
CYDV,109,繼,351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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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繼字第351號
聲 請 人 林黃素金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信良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
 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嘉義縣○○市
  ○○里00鄰○○0 號之53)之母親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
  民國109 年1 月25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
  經核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
 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
  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
  使其權利。
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
  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明檢
  送本院。
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信良之遺產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家事庭   法 官 李文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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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