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09年度,2號
CYDV,109,消債聲,2,2020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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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
即債 務 人 謝OO
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
債 權 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謝宥霆謝應誠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



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10 2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 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民國103 年 2 月23日(聲請人誤繕,應為103 年2 月25日)確定,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,為復權之聲請等 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2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 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核屬實 ,堪信為真。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 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 由,其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雲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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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