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9年度,24號
CYDV,109,消債更,24,2020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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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
聲 請 人 王OO 

代 理 人 王漢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;
 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  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
 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
  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,010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,連
  同債務人,合計7 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
 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。計算式:7人×10份×43元-1,
  000元=2,010元)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足,
  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聲請人,併此敘
  明。
二、請陳報聲請人於何處就職?並提出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
  證明。又聲請人陳報每月領有殘障補助3,600 元,亦請提出
  相關證明資料。另請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
  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、分居或離
  婚贍養費、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「
  個人」所有收入款項。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
 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
  (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
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。
三、聲請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09
  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,388元之1.2 倍即14,866元,亦未
  提出任何單據佐證,請補正說明並提出相關單據。並說明其
  中所列保險費支出,所指為何?及孝親費部分每月給付前公
  婆4,000 元是否列於每月必要支出項目,如是,請說明為何
  需支出該筆費用?又聲請人通話部分每月需支出手機費1,00
  0 元、家用電話費1,090 元,請說明為何需支出高額通話費
  ?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(與何人同住?)及租金、
  水、電費、家用電話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?並提出戶籍謄
  本(全戶,記事欄勿省略)、交通工具行照
四、請說明並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
  之戶籍謄本、財產狀況(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
  單、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),及陳報其受扶養人是否有
  領取失業給付、國民年金、老農年金、殘障給付、中低收入
  戶補助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,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
  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
  ,若無任何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五、聲請人除提出金融機構存摺,應提出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
  及其他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
  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(須
 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,及敘明
 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
  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為何?
 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六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
 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?並請說明
 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
  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  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八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
 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
 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雲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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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