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09年度,3號
CYDV,109,家繼簡,3,2020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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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
原   告 陳溪明 


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
複代理人  劉昆銘律師


被   告 陳楊杏 

      陳宏春 

      江陳甘 

      劉陳員 


      孫陳葉 


      陳素梅 


      黃坤海 

      黃士育 

 
      黃舒瑜 


兼 上五人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子容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九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分割如附表一「分割方法」欄所載。




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「實際分配比例」欄所示之比例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被告陳楊杏陳宏春江陳甘劉陳員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 一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規定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繼承人陳柯於民國10年9月 24日死亡,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(下稱系爭遺產),兩造為被繼承人 陳柯之繼承人,應繼分如附表二「應繼分」欄所示,因兩造 無法就系爭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,爰請求將被繼承人陳柯之 系爭遺產,依附表一之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方法分割等語。 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等:均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等語。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;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共有物之分割,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。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 命為下列之分配: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 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以原物為分配時,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,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,得以金錢補償之。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,同法第82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、第83 0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,可由法院自由 裁量,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,法院應斟酌當事人 意願、共有物之使用情形、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,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, 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1659號、68年臺上字第3247號判例參 照。
㈡經查,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柯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嗣被繼承 人陳柯於10年9月24日死亡,遺有系爭遺產,兩造為繼承人 ,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「應繼分」欄所示,兩造均未拋棄繼 承,亦未約定不分割,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,然 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等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,並有繼



承系統表、戶籍資料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 案件證明書、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15至99 頁),自堪信為真實。則兩造就本件遺產如何分割,無法達 成協議,而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,則原告請求分割 系爭遺產,即無不合。
㈢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質、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 及公平、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按附表一「分割方法」欄 所示方式分配之意見,認系爭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一「分割方 法」欄所示之方式分配,符合共有人之利益、公平性及經濟 效用,從而,應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,尚屬公允,堪予採 納。準此,本院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如附表一「分割方法」 欄所示之方法進行分割,應屬公平妥適,爰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。
四、原告所提分割遺產之訴,核其性質,兩造本可互換地位,本 件原告就分割遺產部分之起訴雖於法有據,然被告之應訴乃 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,且本件分割結果,繼承人均蒙其利, 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實際分配之 比例分擔,較為公允。爰酌定裁判費之負擔如主文第 2項所 示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戴睦憲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內容 │權利範圍/價值(新 │分割方法 │
│ │ │臺幣:元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土│嘉義縣大林│1/2 │由陳溪明取得5/8、孫 │
│ │地│鎮中林段 │ │陳葉取得1/8、陳素梅
│ │ │130地號 │ │取得1/8、黃坤海取得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/32、黃士育取得1/32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、黃舒瑜取得1/32、黃│
│ │ │ │ │子容取得1/32 │
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土│嘉義縣大林│1/2 │由陳溪明取得5/8、孫 │




│ │地│鎮中林段 │ │陳葉取得1/8、陳素梅
│ │ │131地號 │ │取得1/8、黃坤海取得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/32、黃士育取得1/32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、黃舒瑜取得1/32、黃│
│ │ │ │ │子容取得1/32 │
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土│嘉義縣大林│1/2 │由陳溪明取得5/8、孫 │
│ │地│鎮中林段 │ │陳葉取得1/8、陳素梅
│ │ │131-1地號 │ │取得1/8、黃坤海取得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/32、黃士育取得1/32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、黃舒瑜取得1/32、黃│
│ │ │ │ │子容取得1/32 │
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土│嘉義縣大林│1/2 │由陳溪明取得5/8、孫 │
│ │地│鎮中林段 │ │陳葉取得1/8、陳素梅
│ │ │131-2地號 │ │取得1/8、黃坤海取得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/32、黃士育取得1/32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、黃舒瑜取得1/32、黃│
│ │ │ │ │子容取得1/32 │
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土│嘉義縣大林│1/2 │由陳溪明取得5/8、孫 │
│ │地│鎮中林段 │ │陳葉取得1/8、陳素梅
│ │ │131-3地號 │ │取得1/8、黃坤海取得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/32、黃士育取得1/32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、黃舒瑜取得1/32、黃│
│ │ │ │ │子容取得1/32 │
├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土│嘉義縣大林│1/2 │由陳溪明取得5/8、孫 │
│ │地│鎮中林段 │ │陳葉取得1/8、陳素梅
│ │ │131-4地號 │ │取得1/8、黃坤海取得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/32、黃士育取得1/32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、黃舒瑜取得1/32、黃│
│ │ │ │ │子容取得1/32 │
└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應繼分比例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繼承人 │ 應繼分 │實際分配比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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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陳溪明 │1/8 │5/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2 │陳楊杏 │1/8 │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陳宏春 │1/8 │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江陳甘 │1/8 │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劉陳員 │1/8 │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孫陳葉 │1/8 │1/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陳素梅 │1/8 │1/8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黃坤海 │1/32 │1/3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黃士育 │1/32 │1/3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黃子容 │1/32 │1/3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黃舒瑜 │1/32 │1/3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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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