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166號
CYDV,109,司促,3166,2020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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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妤希即葉春祝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、第2條、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葉妤希即葉 春祝住居於台南市北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單在卷可稽,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權 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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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