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
債 權 人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顏明岳
債 務 人 王翁月梯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(下同)143,339元, 及自
民國108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3.3%計算之利息
, 與自10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
20%計算之違約金;㈡42,500元, 及自109年2月26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2.9447%計算之利息
,與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2.9447%計算之違約金,超過6個
月者,按年息5.2896%計算之利息, 與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
息5.2896%計算之違約金;㈢70,819元,及自109年3月4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2.9447%計算之
利息, 與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2.9447%計算之違約金,超
過6個月者,按年息5.2896%計算之利息,與依逾期利息部分
按年息5.2896%計算之違約金;㈣170,827元,及自109年2月
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2.9447%
計算之利息, 與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2.9447%計算之違約
金,超過6個月者,按年息5.2896%計算之利息,與依逾期利
息部分按年息5.2896%計算之違約金。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500元整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