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015號
CYDV,109,司促,3015,2020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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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
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
代 理 人 黃翠瑤 
債 務 人 林純如 

債 務 人 林群鎮 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(下同)4,457,789元
  ,及自民國10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1.74%計算
  之利息,與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
  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暨已計未受償利息6,398元。㈡8,
  557,755元,及自10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74%
  計算之利息,與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
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
  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㈢210,260元 ,及自108年12
 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74%計算之利息,與自109年1
 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,按上開利率
  10%,超過6個月者 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
  約金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 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  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 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  訴或聲請調解。
 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  之一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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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