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宗禾
被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宗興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9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97,685 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
21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30,800元/ 平方公尺+50,885元),
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1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雲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