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
上 訴 人 黃石吟
黃茂熏
陳清琦
張閎期
張文欽
黃建復
黃蔡粟
黃淑卿
上八人送達代收人周怡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:
一、張閎期、張文欽為新臺幣(下同)12,695,811元,應徵裁
185,640元。
二、黃石吟、陳清琦、黃茂熏、黃建復、黃蔡粟、黃淑卿為
52,556,701元,應徵裁判費711,792元。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蔡沛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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