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89號
CYDV,107,重訴,89,20200302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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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    
上 訴 人 黃石吟 

      黃茂熏 

      陳清琦 
      張閎期 

      張文欽 

      黃建復 
      黃蔡粟 

      黃淑卿 

      上八人送達代收人周怡宣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:
一、張閎期張文欽為新臺幣(下同)12,695,811元,應徵裁
  185,640元。
二、黃石吟陳清琦黃茂熏黃建復黃蔡粟黃淑卿
  52,556,701元,應徵裁判費711,792元。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 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 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沛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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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