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號原 告 陳宗貞 訴訟代理人 紀淑英 被 告 陳宗賢 陳宗賓 陳禹鈔 王春凉 陳玉民 陳玉舜 陳玉花 訴訟代理人 王睿明 被 告 江柔誼 江昀澄 江萬清 邱江春梅訴訟代理人 邱生豐 被 告 江春蘭 黃陳美櫻 陳美季 陳美春 陳美吟 陳林月英 陳豊學 陳盈伊 陳虹羽 葉忠賢 葉忠福 劉葉來香 陳葉寶鳳 葉寶玉 葉寶對 上 六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葉彩雲 陳志誠 陳志隆 陳名麗 陳正義(歿)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就本院108年12月24日之民事裁定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院於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附表編號1「原判決記載」欄與「更正後之記載」欄中之「陳明麗」均更正為「陳名麗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妍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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