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92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尤向宜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
8年度毒偵字第1388號),嗣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
判決處刑(原案號:109年度易字第93號),爰裁定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尤向宜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,除犯罪事實一、第12行「同日晚上7時25分 許」更正為「同日晚上7時45分許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犯罪事實一、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證據名稱:
(一)被告尤向宜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【見本院109年度易字 第93號(下稱易字卷)第30頁】。
(二)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(下稱中壢分局)興中派出所 警員許振瑋民國108年7月25日職務報告書【見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(下稱毒偵卷一)第29 頁】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794號搜索票【 見毒偵一卷第30頁】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搜索 扣押筆錄【見毒偵一卷第31-33頁】、中壢分局扣押物品 收據【見毒偵一卷第34頁】、中壢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「尿液」初步鑑驗報告單【見毒偵一卷第37頁】、 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、毒品編號對照表(尿液編號: E000-0000)【見毒偵一卷第38頁】、中壢分局檢體紀錄 表(尿液檢體編號:E000-0000)【見毒偵一卷第39頁】 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-台北(檢 體編號:E000-0000)【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 字第5294號(下稱毒偵二卷)第19頁】。(三)扣案尿液一瓶(檢體編號:E000-0000)。三、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,經觀察、勒戒後,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應即釋放,並為不起訴處分;次按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,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,檢察 官應依法追訴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及同法第23 條第2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尤向宜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519號裁定送觀
察勒戒,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,於民國108年4月8日釋放出 所,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7 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復於上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 內,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,是被告既曾於「5年內再犯」 ,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,自屬合法 。
四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 毒品之低度行為,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 。
(二)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、勒戒後,猶未能徹底戒 絕毒品,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仍屬不堅,未能體悟施用 毒品對自身、家人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,所為自應非難; 惟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,尚未直接危 害他人,反社會性程度較低,並考量被告本件犯罪之手段 、情節,兼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正在找工作、 與母親同住、高職畢業、經濟狀況勉持【見易字卷第31頁 】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主文所示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以資警惕。
(三)沒收部分:
扣案尿液(檢體編號:E000-0000)1瓶,查為被告所排放 供本件檢驗尿液是否含有毒品代謝物使用,雖屬被告所有 ,然與本案上開犯行無涉,亦非違禁物,爰不宣告沒收, 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(依判 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文)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
附錄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【附件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毒偵字第1388號起訴書。
犯罪事實
一、尤向宜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,被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,於民國108年4月8日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從 勒戒處所釋放。竟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 意,於108年7月25日晚上7時45分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,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,後來警察為了調查她和鄭 智瑋涉犯的竊盜案件(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另案偵辦) ,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,於108年7月25日下 午3時25分,到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她和鄭智瑋同居的 地方進行搜索,當場除了查獲她們涉嫌偷竊的物品外,另外 還發現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,因懷疑尤向宜 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的嫌疑,因而將她帶回警局調查,並於同 日晚上7時25分許,採集她的尿液送驗,結果於安非他命、 甲基安非他命類都呈現陽性反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