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3號
原 告 許淑玲
訴訟代理人 謝忠明
被 告 盧文鵬
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233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許淑玲對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233號,被告盧文鵬 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
法 官 吳育汝
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玫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