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(智慧財產案件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09年度,31號
CYDM,109,單聲沒,31,2020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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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吳姿芳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07年度偵字第9427
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(108年度緩字第488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/審定號「00852453」商標圖樣之上衣壹件、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佰肆拾元均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吳姿芳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 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,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,以107年度偵字第942 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,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香奈兒衣服1件 及不法所得現金新臺幣(下同)240元(嘉義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保管字第1751號),宣告沒收之等語。二、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。又「中 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 刑法,自105年7月1日施行。105年7月1日前施行 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、追徵、追繳、抵償之規定,不再適用 」、「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」,105年6月22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,104年12月17日修正、同年月30日公布之 刑法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;而商標法第98條於10 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,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 ,修正後條文規定「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」,修正 後刑法第38條第2項亦規定「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。但有特別 規定者,依其規定」,是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即屬刑 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,且有上開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得單獨聲請沒收規定之適用。三、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



07年度偵字第9427號為緩起訴處分,緩起訴期間為1 年,於108年2月18日確定,並於109年2月17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,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。而扣案之香奈兒衣服 1件,經鑑定結果,確係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/審定號「00852453」商 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乙節,亦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陳報狀所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、 授權委任狀、鑑定證明書各1份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保管字第1751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存卷可考(見 警卷第13至17頁,偵卷第4頁),是扣案之香奈兒衣服 1件,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,均應沒收;又扣案之現金240元,係被告販賣仿 冒商品所得之財物,為其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,且屬被告 所有等情,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(見警卷第3至4頁 )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。綜 上,本件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扣案衣服及現金予以沒收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、第2 59條之1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明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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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