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號
聲 請 人 張弘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
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
二、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月2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
附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9 年度除字第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楊鴻雯 │合作金庫銀行集集分│108年11月30日 │21,500元 │LC0304688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